一、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法院怎样处理
1、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二、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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