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其既定义务,以致引发该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终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享有单方面解除权的人士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换句话说,倘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先前基于合同订立的合约义务,则另一方便可依据此条款启动相关程序,解除该份合约,同时要求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享有单方面解除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然而,若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违约方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非在该份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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