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6-06 09:30:30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谁拥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谁就很可能胜诉。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对此,《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本人探讨证据的证明力,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要确认证明的标准,然后是如何审查证据,最后是如何处理证明力不够强的补强证据的使用。

证明标准:从原来的事实清楚到现在的优势证明

如何确定民事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85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说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证明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这必然要求查明犯罪事实,因为定罪量刑对这些的要求很高,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不枉不纵,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不过分追求事实清楚,有时候,这甚至是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而极力避免的;其次,过分追求证据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反倒起了挑讼的作用,第三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看,其差距可谓天壤之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不应采用刑事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颁布后,证明的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高院的《规定》73条这样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已经宣布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明标准。尽管司法解释本身有些越权的嫌疑,与《民事诉讼法》有冲突。

本人认为:确立优势证明标准则是符合民事诉讼规律的,也是顺应民事证明标准一体化潮流的一种选择。根据目前的现状,要最终确立优势证明标准,还须从两个方面努力:一即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要查明事实的规定,以及第153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撤销原判的依据。在优势证明标准下,法院做出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最终胜诉都因为,该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对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而并非因为,这些证据已经足以令事实清楚,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那必将导致优势证明标准被虚置,法院的权威也会受到不利影响。二即提高优势证明标准的立法层次。当前虽然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认了这一标准,但其立法层次较低,显然与证据标准的重要地位不相吻合,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证明标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或者规定在将来的证据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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