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签署有效的协议,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转变成为可供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双方拥有自主权,既可以选择全部归各自所有,也可以选择合意共有或部分各有所属、部分共有的方式来处置。
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若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充分明确时,则应当参照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而对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这项声明具备了法律效力,成为了约束双方行为的准则之一。
当然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了将其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其中一方单独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负责债务的他/她向外作出的任何债务承诺与此事呈前述状况的,相对人若是事先了解这方面约定的,就必须用那名负债者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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