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复印件(1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1份);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④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收原件(1份)。
注: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1份);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④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收原件(1份);
(3)注销抵押证明文件或关于解除抵押关系合同,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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