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能否撤案?
时间:2024-01-17 09:40:05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能否撤案?

1、公安机关若是已经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不一定可以撤案。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案件撤案后不一定能再次立案。

撤销案件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可以再报案的。否则,报案也不会立案。

二、职务侵占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1、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公安机关并不一定会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法院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后,不一定会作出有罪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对象不尽相同、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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