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鉴定人一般不需要出庭质证。如果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那个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具有证明的效力。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劳动仲裁过程中鉴定人应否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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