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时间。
换言之,在借款人并未提供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于自身知晓或理应得知自己权益遭受损害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在此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若超出了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范围,人民法院将一般不再对相关权利进行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尚未超过二十年,并且有特殊情形出现时,经权利人提出特别申请,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考虑批准予以延长。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因没有书面借据产生的借款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最迟必须在三年内完成;
否则,一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借款人的借款请求极有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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