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经常主动加班,为何拒绝支付加班费?为什么仲裁支持厂家的决定
原来这种加班行为没有得到工厂的认可,加班手续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正常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36小时;而雇主也被要求为加班工人支付更高的加班费。然而,就在我们身边,却有一个加班费不予支付却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案例。发生什么事?下面的案例会告诉你,加班也应该依法办事,为什么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做技术员,并与工厂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工厂规定,法定标准工时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在待遇方面实行小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努力,责任心强。他经常主动加班,直到所有任务都完成
然而,合同到期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建议不续签劳动合同。离开工厂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工厂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不料,他被食品厂拒绝了。一怒之下,王国庆起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给他加班费?工厂解释说,工厂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工厂安排的。这是他自己的自愿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负责工厂安排的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范围内,加班费不能单独支付
经调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而他要求工厂支付加班工资的自愿加班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
裁决结果震惊了王国庆。为什么自愿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定义是雇主安排雇员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方法:(1)加班。也就是说,员工在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日工作(2)多一点。也就是说,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或提前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进行了诸多限制,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员工支付更高的加班费,旨在防止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休息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当是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职工自愿加班的行为
市总工会法制部助理律师王青云,对王国庆因当天8小时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下班后主动加班的案件进行了点评。他的加班行为没有得到食品厂的批准,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提出的加班费索赔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
王律师说,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加班手续,他们是否有出勤记录,加班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加班费的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因为我们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报酬。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很多单位在内部管理中会采取附加激励机制,对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包括自愿加班的员工进行激励,前提是加班得到单位认可(记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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