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是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可以有效控制股东的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有限责任问题越来越明显,但随之而来的公司法人人格滥用已成为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确立独立人格原则的补充原则,即否认独立人格原则。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和“直接请求权”制度。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审判不应当考虑公司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直接责任,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全面、永久性否认,而是对公司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丧失独立人格状态的确认。它的作用范围是对人,而不是对世界。其法律后果是使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搁置公司的存在直接决定股东的义务。个别案件中公司人格否认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因此,作为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该制度不仅肯定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而且把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同时,股东不得利用公司控制权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额外的合法利益。2、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不仅包括公司成立之初的资本缺乏,还包括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本缺乏。投资者设立公司时,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注册资本足额投入公司,或者在公司注册成立后抽回公司资本。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公司资产是公司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一般保证。公司资产不足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或使对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一般来说,资产不足以建立特定的法律关系是计算标准。公司在建立法律关系时有足够的资产,但事后又遭受正常经济损失的,不应视为资产不足。(二)滥用法人资格,逃避合同义务的。如果股东以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平、善意、谨慎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分立原则,就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权经营再保险。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是股东逃避合同义务的工具,使对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那么公司的独立人格就应该被否定。比如,通过合同获得利益后,股东实际享有利益,但公司承担责任。3.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限制的特定主体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然而,通过利用新公司或现有公司的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了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这是法律规范初衷的失败。例如,为享受某一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股东在该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实际不在该地区营业的“邮箱”公司,采取“价格转让”和“税款留存”的方式,为股东的利益在高税收地区避税,这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四)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骗取公司债权人的。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原公司财产转移给新公司或者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原公司的主要人员、财产、财产与公司分离,成立新公司独立经营,而原公司的主营业务转让给新公司,新公司根本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而是实际收受原公司的大部分资产。这种所谓的“资产重组”,使原公司的债权权益难以实现。5.性格混乱。公司和股东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明确区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整体的一部分,人事、财产、业务混在一起。”一套团队,两个品牌”。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分离,本公司与该公司也不分离,当其中一家公司被债权人追索时,必须尽快将财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使债权消灭。因此,公司利润与股东利润不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不清,或公司与股东资金混用,同一账目连续使用,或公司与股东业务连续混用,而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均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二者构成了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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