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建筑企业的一种管理模式,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支持企业承接多个项目等。但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如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导致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为企业带来严重风险隐患。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内部承包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制有利有弊。优点是可以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内部员工积极性,释放企业生产力,支持企业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多线操作盈利。实践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有过系统的规定,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本身并不违法。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一管理模式常常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问题,致使原本的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也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如何认定?
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认定如下:
1、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等。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的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的约定是围绕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费等方面内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这些都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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