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违法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07 17:34:26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交通道路违法行政复议: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8.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在税务方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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