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丰顺县新世纪侧丰顺县农业局种植业股(二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丰顺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批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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