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有责任吗
关于债务偿还责任人的确定问题,必须要依据具体情况来予以判断。
首先,如果在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了相关的责任主体为名义借款人,那么相应的,便是由他们承担起偿债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明白一个准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产生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若出现银行明确知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情况,那么此时便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起还款的义务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并不是绝对的结论,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本罪行所针对的侵权客体乃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犯罪内容只针对公私财物实施,并不包括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其他各种非法收益。
2、在实际情况中,本罪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是通过诈骗伎俩的运用,即通过虚构事实或刻意掩盖真相的方式,使得财物所有者和管理者无法分辨真伪,从而真切地相信虚假信息,并“主动地”交付财物。
虚构事实既可能涉及整个事件的全貌,亦有可能仅限于某一个环节的虚假陈述。
采用欺诈手法从他人手中夺取金钱财宝,正是诈骗罪与其他各类财产侵犯型犯罪之间最为明显的差异所在。
同时,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量达到某个特定的标准,也是构成本罪行的基本要素之一。
3、在犯罪主体层面上,本罪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任何一位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义务能力的公民个体,皆可成为本罪的罪犯。
但需注意的是,单位组织却并非本罪行的适用主体。
4、关于主观心理层面,本罪行唯一的构成要求便是纯粹的直接故意,同时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明确意图。
只有这样,才能构成本罪行。
过失在此类案件中不起作用,不构成此种非道德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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