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1、全面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司法、卫生、公安、法局、保险、医改、信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调委会下设调解室,牵头负责全县日常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乡镇各司法所相应建立本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相互协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全面的组织保障。
2、严格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将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化解机制作为创建“平安”及“和谐”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建立健全了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先后成立县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并配备在职调解员;建立乡镇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调解员均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兼任,每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均有在职人员。
3、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五落实、六统一”(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的要求。
在分别成立了县、乡(镇)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站等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医患纠纷受理登记、回避、调查核实、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讨论、专家咨询、实施调解、制定协议等制度,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对每起医患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过程、结果形成了专门的文书档案,专人管理。
4、建立了详细的专家库咨询制度,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全县重大、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
而且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的精神,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队伍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抓手。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支撑。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解决争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调解医患双方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以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表医患纠纷工作信息4篇。通过宣传,增进了群众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对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均能向医患纠纷调解委申请调解,防止了矛盾的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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