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二、关于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三、关于申报程序(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二)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直接提交文化部。四、关于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二)依靠专家,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并重点关注下列项目:1.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以及尚无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的项目;2.“中华老字号”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民族传统医药有关项目;4.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三)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五)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2.10分钟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六)申报时限:2007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七)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确定项目保护单位、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送单位: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电子邮箱:stsmwc@yahoo.com.cn电话:010-59881747、59881740传真:010-59881776特此通知。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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