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起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争议焦点很明确,即劳动者否认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中是其本人签字,应该由谁来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张爱军主任就此给出了答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此处的“主张”并非单指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应是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依据。该案中,在劳动关系存在及付出劳动对方予以承认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显然无需提供证据,因为其主张双倍工资的事实依据是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就没有形成的材料;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己方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免责的事实依据是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有已形成的材料。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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