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走廊粉刷的费用?社区业主。社区配套设施归谁所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不明确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或者,可以考虑立法,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各种配套设施的权属,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落实(如规定不明确,不予登记备案,或视需要使用)房产证审核内容等)。重要的问题是,法律对房地产交易的具体交易方式加以限制并不合适。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是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住宅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管理意见》第六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投资,如果分摊到建筑成本中,则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同所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整个住宅的一部分。没有住房,就没有公共配套设施。它由不同的业主以及走廊共享。根据国家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垄断;开发商已将房地产出售给业主,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相应地出售土地与住宅同时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公共配套设施和住宅是一样的,小区的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人。最后,公共设施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根据建设部《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精神,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或使用人管理。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合同时,其公共设施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因此,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行使管理权。房屋共有部分的收入如何分配(一)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应根据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中的价值比例确定。
鉴于现实中的复杂情况,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各个建筑的划分是不同的。如何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如何分配房屋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业主行使房屋共有权的问题,业主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因此,本条规定,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本条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即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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