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2016年2月1日说起。朱女士是一家彩票代销点的老板,由于缺人手,她聘请了杨女士卖彩票。
双方签订了彩票销售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明确了三件事情:1杨女士不得与彩民合买彩票,不得擅自让彩民欠费买彩票;2一方如要解除协议,需在45天前提出,否则须赔偿对方违约金;3杨女士手写借条一份,认可收到朱女士提供的各种即开型彩票面值合计2万元整,合同期满一次结清。
然而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朱女士却生了一肚子气。她发现杨女士有多种违约行为,来听听朱女士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
6月22日,她(杨女士)违规为一彩民欠费打印彩票共计5.4万余元,后该彩民未支付上述赊欠的彩票款,造成了我的损失。7月10日起,她不打招呼就“罢工”。她手上尚余有9000元的即开型彩票没有返还给我,也未支付相应价款。在营业期间,她共计有4438元的彩票营收款未按约定存入我指定的账户。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彩票销售协议,由杨女士赔偿自己的上述损失。
经济犯罪律师认为:杨女士承认有部分即开型彩票尚未返还,也愿意支付未存入指定账户的4438元彩票营收款。但是,她对于赊销彩票款的责任却有一番解释。
该赊销行为是经彩票亭的实际管理者——朱女士的父亲同意的,我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杨女士邀请证人戴某出庭作证。
经济犯罪律师称:戴某经常在涉案彩票亭购买彩票,他目睹了事发当晚一彩民选购彩票时,朱女士父亲老朱出现过在现场。
但是,戴某对老朱与该彩民是否认识不清楚,对老朱是否知道当晚有人在赊购彩票并不清楚,也未发现老朱询问杨女士赊欠的金额等事宜。
老板自愿承担40%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作为日常销售彩票的实际人员,其对赊销彩票的对象、赊销的金额理应做到心中有数,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赊销金额。
本案中,杨女士对赊销彩民的身份并不清楚,不知道其姓名,工作单位,也不清楚其住所,在该种情况下,其理应及时控制赊销风险,不应赊销如此大额的彩票。
即使朱女士的父亲老朱当晚确曾来到彩票亭充值,但杨女士无证据证明老朱明示要求她向彩民继续赊销,甚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老朱对赊销的情况及彩民的身份是知晓的。
鉴于朱女士在庭审中自愿承担40%的损失,故杨女士应对剩余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杨女士赔偿赊销造成的损失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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