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霸王条款怎么解决?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形成权包括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权的行为不可撤销;形成权成立时不能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时,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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