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需要进行三次修改。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需要进行三次修改。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答 : 根 据 素 材 , 著 作 权 法 已 经 进 行 了 三 次 修 正 。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已经在11月11日通过。这次修法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以及作品类型的开放性规定进行了完善。新法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适应了文学艺术产业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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