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回避原则;
(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先行调解的原则;
(6)—次裁决原则;
(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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