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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