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农地“三权”分离后的价值权。从本质上讲,土地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民的权益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流转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权。因此,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只能根据土地经营权的权重来确定。目前,一些农村出现的“地下交易”等土地流转行为,以及农民与交易双方之间所谓的“一次买断”都不符合政策要求。二是明确政策福利的立足点。目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所附带的政策性补贴很多。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后,这些利益是补贴到承包经营权还是补贴到经营权,都必须按照政策要求来落实。这种福利,按照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应当以农地承包权的收益来确定。第三,明确农地权益下的风险义务。一些地方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把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农田上。在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责任和义务是属于承包人还是经营者,形成的资产归哪一方所有,转让期满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要明确,依法依规处理。四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农地流转既不能改变农地的性质,也不能降低农地的原有质量。在耕地保护过程中,耕地的经营者应当是主体,承包人也有保护耕地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耕地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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