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在客运合同的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二、旅客在客运合同的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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