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涉及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两种审查处理结果:一是公安机关在受理和登记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关材料和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涉及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立即调查治安案件。当然,此时的判断是初步的,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涉嫌犯罪。第二,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此处所说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所涉及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况可能如下:1。案件涉及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2、案件涉及的行为属于其他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3、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公安机关在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时,应当作出上述结论。
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后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具有新的权利与义务
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也担负起一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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