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北京知名的房产中介,但最近却遭到了客户白先生的起诉,理由是白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某公司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使其在交纳购房定金后没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白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白先生诉称:2007年4月12日,其在网上搜到一则二手房的卖房信息,便想要购买该房。因不懂二手房的交易程序,为了交易安全,白先生来到某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员工在得知白先生想要购买的房屋住址后,告诉他该房房主已经委托他们公司出售房屋,并签过代理出售合同。白先生询问该房情况、交易程序、税费负担情况和出售价格时,某公司员工告诉他,该房是可以上市正常交易的二手房,交易程序按规定办理,税费按国家规定双方各自负担,除按规定买方应负担的税费外,买主净出95万就可以获得此房。但是买主需要先交纳2万元定金给某公司,并且交纳交易额的3%的交易信息服务费,买方承担1%,卖房承担2%。第二天,白先生将2万元购房定金交给了某公司。
2007年4月14日晚,白先生按照该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卖方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签署问题时,才知道该房是卖方购买不足5年的经济适用房,还不能正常上市交易,否则卖方需要交纳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和营业税,而卖方不愿意承担该笔费用,因此双方没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洽谈中,白先生还得知房主并没有委托某公司卖房,售房信息是从网上发布的,而这些某公司在咨询和收取定金时都没有告诉白先生。
由此白先生认为,某公司在中介服务中没有向他提供真实信息,使他在交纳购房定金后没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实现定金缔约的目的。该公司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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