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因公出差失踪或长期不落不明如何处理?
根据劳人险函[1983]33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该积极地派人力去寻找,查明下落,如果经过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职工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踪查明已经死亡的,可以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按照因工或非因工处理;如果死因一时难以查明,可以暂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由于治安和火灾引发的工伤,在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工作岗位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在认定工伤时,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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