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坏了该业主出钱修吗
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需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起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职责与义务。
在电梯的使用管理方面,相关的单位有责任对其使用安全负责,特别对于那些共有产权性质的住宅电梯而言,如若实施物业管理的话,那么理所当然地,该物业服务企业便成为了这个使用管理单位。
这也就意味着,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保养维护等所需的费用完全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直接加以开支和处理。
若在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下,住户所在的小区电梯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时,那么每一位业主都有权利按照既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这笔维修费用;假设物业公司借助于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商业经营(比如投放广告)活动的话,那么产生的所有收入便必须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而且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相应收益的支出状况进行全面且公开的呈现。
电梯毫无疑问属于公共设施的一种,其所有权完全属于全体业主们。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可以拿工资吗
作为运营管理自主化且秉持公益理念的组织,业委会并不应涉入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更不应牵扯至相关的酬劳事宜。
因为我们应该明白,扩展区域是以公益为出发点的行动,而非基于商业目的的运营主体。
对于已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费用的业主们而言,如若继续承担业委会员工的薪酬以及各类福利待遇等额外支出,无疑将增加他们的经济压力。
对于业委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电话费用、书籍报刊购置等成本,可通过设立专项津贴的形式进行适当补偿。
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公益原则,明确津贴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源于公益收益,不可让广大业主承受过多的财务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n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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