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251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为了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取正确的保险赔偿,就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迅速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且,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具体包括:
(1)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其内容应当是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的,才能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提供客观的依据。
(2)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理由充分。
(3)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至保险人云集保险赔偿之前。
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包括:
②发票、装箱单、磅码单等。
③货损或货差证明、货损检验报告、索赔清单。
④如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向第三人追偿的文件函电等。
第二,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①船长的海事报告。这是在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船货损失业已形成,船长向驻外使、领馆或港口当局报告,经其签证后而成为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件。
②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等文件的摘要或复印件。必要时,保险人还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出险前一次航程的航行日志和机舱日志。
③检验报告,包括引航员报告、船舶检验师报告、潜水员报告等。
④其他海员证明出险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
⑤费用清单,包括施救费用、临时修理费用、港口费用、船坞费用、检验费用的清单。
⑥有关与第三方责任人往来交涉的书面文件。
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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