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将借据收回,往往预示着其成功地挽回了债务的合法依据。
在此种情境下,除非债务人针对借据的真伪性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的反证材料用以证明该笔债务并不成立或是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否则债务方面的争议或许便得以化解。
反之,假如债务人对于借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亦或是存在其他的争议焦点,那么就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比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
倘若借据成为债务纠纷中的关键证据,那么借据的回收无疑是解决债务纠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根据案件的全貌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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