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之时,倘如发现存在某种可能性,即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抑或是其他一些原因,使得所做出的判决难以得到贯彻实施,甚至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进一步损害的话,那么它可以依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批准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若是情况紧迫,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就此问题作出裁决,同时一经裁决采纳了保全措施,便须立刻展开执行工作。
因而,对于借款纠纷而言,预先制定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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