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院不命令担保的,不得命令担保,民事诉讼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申请人日后能够履行判决,而不致丧失合法权益。但是,申请人应当正确行使该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是错误的,并赔偿被申请人的一切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为人民法院的裁定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担保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和被保险人或申请人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者担保。保全财产的,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保全财产的价值。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什么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提出诉讼之前,都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于财产进行保全的,但是财产保全是存在着担保的,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提供相关的保函或者是通过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或者是其他的不动产来进行担保。担保的范围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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