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同意或宽恕的行为,是指没有经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被害人在事后同意接受该种侵害,或放弃对被害人的告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上可以成立事后同意或宽恕的行为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类案件的刑事诉讼的发起者是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宽恕行为人。
另外,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八种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现实中有很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犯罪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一些轻微的只侵犯被害人自身法益的行为,如果被害人在事后予以同意、宽恕,这种同意、宽恕行为便成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凭证,进而侵害行为被列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畴,行为人从而得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类行为不能被归入事后同意或宽恕的行为之列,因为其非罪的根据不是被害人的同意或宽恕,而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被害人的同意或宽恕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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