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要求进行问询的最长时间为二十四个小时。
若涉及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必须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传唤与拘传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此外,禁止以多次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如需实施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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