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接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按前款处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违规收受礼金数额如何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很难界定非法收受礼品的数额,但我们可以尝试从收受礼品的定义来界定收受礼品的数额。
收受礼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礼品,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交公而不是交公。收受礼金是党政纪律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不能视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正常的人际关系,应该是指双方有长期的交往,礼物金额小,属于相互赠送,金额一般相同。
比如双方有亲戚同学关系,春节期间给对方孩子几百元压岁钱;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同学来看望送几千元,然后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送几千元等等。对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
相比之下,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属于下属。企业主等人员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金额较大,回报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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