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关于子女抚养事宜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又出现了反悔情况,可由双方重新进行协议拟定。
倘若未能再次就此达成共识的话,其中一方希望申请变更抚养权,则可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
经法院审理判定,如存在抚养子女的一方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则有可能作出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首先,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伤残致使其已无能力继续养育孩子;
其次,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责任的一方未履行相关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不道德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
再次,年满8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另一方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若出现其他有足够法律依据证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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