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时,必须严格把握以下五种具体判定情形:
首先,同一集团的各独立法人投标方需属于一致的隶属关系。
其次,违规者为增加其实力而允许同一辩护人使用两个或多个法人企业的合法资料参加投标活动。
此外,在入围者构成中,若有个别中标商以“协作费”等借口向其他投标方分别进行利益输送行为。
第四,由同一单位委派的投标代表者也须纳入考量范围。
最后,招标单位自身组织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如纵容参与方串谋报价甚至直接为某些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等,均应视作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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