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工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受伤工人工作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如果受伤工人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评估结论不满意,自收到考核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申请再鉴定,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是最终结论
相关知识: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医疗结束后,因工伤致残的员工应携带相关信息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估
2.评估人员应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疾病、残疾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等,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资料,以及《职工工伤、疾病、伤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3.鉴定人携带的资料经专家确认后,由鉴定室支付200元鉴定费。如果材料不完整,委托诊断后,评估办公室将再次进行评估
4。评估办公室应每周四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做出评估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收到并登记评估材料之日起15天后,本单位的劳资人员应前来领取考核结果和收到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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