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保险人肖某,男,38岁。1988年6月25日,其所在工厂为其交纳保费,投保了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90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被保险人的妻子与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各方争执不下,都有自已的理由。
「分析意见」
1、被保险人的妻子认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笔预约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被保险人伤亡后由本人或受益人享受。如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保险金也应由与被保险人有血缘、产权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享受,更何况单位投保时也承诺了这个要求。
2、被保险人的单位认为给职工办这项保险,是为了应付职工因不幸事故死亡后所需的丧事和善后抚恤费用,以减少企业的经济开支,不然何苦还要去交纳保险费呢?
「分析」
上述申请保险金给付的双方的理由从情理上讲都是说得过去的,但是根据法律和保险理论,则可认为保险金应给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子。
保险受益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且被保险人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虽然本案保险合同中未注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但按保险法律理论,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所以,被保险人的妻子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如果该企业强索保险金,这是违法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人可能会说,企业不是白白为职工交纳了保费了吗?问题不能这样看,职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为职工投保是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策略。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指定单位为受益人,单位即取得了职工死亡后的保险金领取权。否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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