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离婚时它们就可以进行划分,如果婚前拿到的,它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划分。
宅基地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宅基地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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