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租赁期间,原屋主出售其房产并不足以影响到相应租赁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赁财产在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合法占有并使用的期限内,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亦不妨碍此类租约的固有法律地位。
然而,如出租方计划出售该租赁房产的情况下,须提前在出售后合理时间范围内向承租人发出正式通知。
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以相同价格条件向买家提出优先购买申请。
然而,若适合于房屋按份共有者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方决定将房产售予亲近家属的特殊情况出现,则上述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被豁免。
一旦出租人完成了通知义务并且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未明确表达购买意愿的,则可以视为承租方已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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