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侦查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这里所讲的侦查主体是狭义的,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侦查权的人员。法国的侦查主体由司法警察、共和国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三部分人组成。司法警察包括司法警官、司法警员(警察)和司法警察助理以及法律授予某种司法警察职权的公务人员或其他行使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员,这些人员的范围主要是指工程师、区长、森林河流管理员、乡村治安员;政府机关行政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官员(特别法律授权的);经宣誓的特殊保卫人员。另外,法国的省长也行使司法警察权。
共和国检察官在每级刑事审判法院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共和国检察官的重要职权之一就是自己本人或使他人采取措施追查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共和国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并且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预审法官是侦查主体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司法警察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就将案件移交给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审查证据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时候,预审法官自己亲自勘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到达现场时,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而预审法官到达现场时,共和国检察官即卸去职责。
由上可见,法国的共和国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尤其是预审法官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明显高于司法警察。可以说,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直接领导和指挥侦查活动是法国侦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国的预审概念与我国的预审概念是不相同的,法国预审法官的侦查权较大,而且较少受到制约,这也可以算是法国侦查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对法国侦查主体的考察,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法国的侦讯人员有很强的敬业精神,他们很难理解我国在侦查破案中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尤其是物质奖励)的做法。他们除了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以外,是没有任何物质奖励的,他们的工作宗旨是:为法兰西而战斗。这一点,使我们深受触动。
法国侦查主体的业务素质也普遍较高,这可以从法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方面得到证明。以杀人案件为例,我们到过的尼斯市、维尔忠市杀人案件的破案率都达到了100%,这充分说明法国的侦查活动效率较高,侦查人员的素质较好。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了法国侦查主体的权力较大,且缺乏一定的制约机制,这主要是针对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主体的侦查权而言的。法国警察实行垂直领导,尽管受共和国检察官及预审法官的领导和监督,但还是享有较大的侦查权;法国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侦查权则更大。正因为这样,侦查主体滥用权力的情况是客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法国司法活动中的人权状况屡遭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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