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即CCTV6)起诉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的7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卡拉是条狗》等7部电影作品在我国境内的专有电视传播权。然而,原告发现,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数字付费有限电视《碟市》频道的《尝鲜坊》栏目中擅自播放了上述电影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用电视播出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系该栏目的集成销售运营商,与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1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知识产权报通讯员樊雪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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