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填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叁份),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
(3)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4)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5)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6)符合供养条件(3)(4)(5)的,附社区或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7)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
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四、受理部门
1、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综合处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七、注意事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处理的,请在领取回执单后次月去养老待遇窗口办理。
八、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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