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移撤销权的行使:
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消灭是否有时间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消灭有时间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完全无法实现;
4、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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