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高空索道坠落女子死亡,景区如何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游客在景点出险保险公司应如何进行赔偿
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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