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尽管被提起诉讼,但肇事车辆仍然能够被提取。
按照有关法规,为确保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时扣押涉案车辆,并向相关人员发出带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对于扣押的车辆应被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毁或丢失。
自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五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将扣留的事故车辆通知各方权利人来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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