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保险公司必须加车主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完全有权独立成为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的,而并非必须以对方向其提供服务的车主作为诉讼对象。
然而,倘若该事故的肇事者亦存在尚未偿付之相关责任赔偿时,原告方则可选择将两者均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又若所购置之保险能够充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有权决定是否向与其发生法律纠纷的车主施以追责。若保险金额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则原告将会不得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将对方车主纳入到诉讼范畴中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起诉保险公司还是起诉车主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诉讼中,肇事者究竟会是司机、车主抑或是保险公司?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慎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司机便是肇事者;但在另一些情境下,可能是车主或甚至是保险公司。通常而言,对这类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成为被告,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明的责任方进行确认便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涉及到相关诉讼的过程中常常是被单独列为被告,然而在实际车祸责任尚未得到充分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利同时将保险公司及车主列入被告名单之中。如果保险赔偿的金额能够满足原告的索赔要求,那么原告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但是,当保险金额无法完全覆盖原告的经济损失时,原告就必须将车主纳入到诉讼程序当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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