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斡旋贿赂未遂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相关案例:
2013年9月,某县公安局在对本县洗浴、KTV进行“黄、毒、赌”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县城南某洗浴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对涉嫌卖淫的东北籍失足妇女李某、王某和涉嫌嫖娼的肖某予以行政拘留事后,该洗浴城经理张某找到关系不错的本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干警杨某送给杨某2万元人民币,请其出面给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行贿,让其网开一面,释放被行政拘留东北籍失足妇女李某、王某,杨某当场答应。但杨某尚未来得及给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行贿,便因他人举报被依法逮捕。后积极退赃,2013年11月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处罚。杨某构成斡旋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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